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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領取內銷與外銷差額價款屬補助外銷收入性質應開立發票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7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5090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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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司向××鋼鐵公司領取「內銷與外銷差額價款」,轉付直接外銷廠商時,應取具直接外銷廠商開立之統一發票列帳。說明:二、直接外銷廠商向○○公司領取「內銷與外銷差額價款」核屬領受補助外銷收入性質,應開立統一發票,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三、又○○公司於領取轉付之間如有差額或另行收取手續費,應依法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並按5%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