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職工福利社兼營場所出租應使用統一發票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5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二發第752456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局職工福利社如係屬依法組設經營,不對外營業之員工福利機構,其對員工銷售之貨物,依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9款規定,得免用統一發票;至其兼營體育館對外出租場所收取之租金收入,應依法使用統一發票,並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