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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職工福利社兼營場所出租應使用統一發票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5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二發第752456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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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
局職工福利社如係屬依法組設經營,不對外營業之員工福利機構,其對員工銷售之貨物,依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4
條第
9
款規定,得免用統一發票;至其兼營體育館對外出租場所收取之租金收入,應依法使用統一發票,並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