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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報社廣告費收入應如何開立收據報繳稅款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9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6614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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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社廣告費收入開立收據與報繳營業稅依左列原則辦理:(一)廣告費收入依據現行報業刊登廣告性質劃分為營業廣告及分類廣告兩大類。(二)廣告費收入得以收據代替統一發票,並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驗印;每期申報上一期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時,免予檢附明細表。(三)營業廣告費收入採用三聯式收據,其第2聯扣抵聯,由廣告客戶作為進項扣抵憑證。這項收據因可作扣抵稅額之憑證,應由各報社自行掣發並妥為管理,但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時,各報社應負責提供原始憑證,以供查核。(四)分類廣告費收入採用兩聯式收據,不得作為進項之扣抵憑證,但可作為營業人之費用支出憑證。(財政部75/05/14台財稅第7522603號函、財政部77/09/17台財稅第770661420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