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合作社股票為遺產或贈與標的時其價值之計算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8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24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關於合作社股票於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時,應如何計算其價值一節,經本部轉准內政部70台內社字第36807號函復略以:「(一)合作社出社社員,得依章程規定請求退還其股金之一部或全部。股金之計算,章程已為規定者依其規定,章程未為規定者,依合作社營業年度終了時之財產定之,此為合作社法第30條所明定。合作社社員因死亡而出社者,為同法第26條所列出社原因之一,其退還股金之計算,自有同法第30條之適用。(二)依合作社法第20條合作社社員死亡,由繼承人繼承其社股或合作社社員以其社股讓與他人者,社股價值之計算,依章程規定,章程未規定者,由理事會定之,但應提社員大會追認。」故被繼承人死亡遺有合作社股票而其繼承人依合作社法第26條規定請求出社退股者,該項股票於課徵遺產稅時,其價值之計算,應依合作社法第30條規定辦理。反之,如繼承人不請求退股而依合作社法第20條規定繼承其社股者,其價值之計算,應依合作社章程規定,章程未規定時,由合作社理事會定之,但應提社員大會追認。又個人依合作社法第20條規定,將合作社股票贈與他人者,該項股票於課徵贈與稅時,其價值之計算,亦應依合作社章程規定辦理,章程未規定時,由合作社理事會定之,但應提社員大會追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