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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營房屋銷售之介紹業務應以佣金收入為銷售額開立發票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4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二發第754195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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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營業人經營房屋銷售之介紹業務應以佣金收入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如代收轉付房屋價款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依「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代收代付規定,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