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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2 09:3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瓦斯業收取之瓦斯設計費等免用統一發票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4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二發第752179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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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瓦斯事業向客戶收取之瓦斯設計費、裝置費及服務費等,係屬其經營本業範圍之收入,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13款(編者註:現行第14款)規定得免用統一發票並免申報統一發票明細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