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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瓦斯業收取之瓦斯設計費等免用統一發票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4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二發第752179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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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公用瓦斯事業向客戶收取之瓦斯設計費、裝置費及服務費等,係屬其經營本業範圍之收入,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13款(編者註:現行第14款)規定得免用統一發票並免申報統一發票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