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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出版法廢止後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通訊社之認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9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4517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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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出版品、通訊稿、廣告……,免徵營業稅。上開規定所稱「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通訊社」,自88年1月25日總統令公布廢止出版法後,係指依公司法辦理公司登記或依商業登記法授權訂定之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或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准予登記之報社、雜誌社及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