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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貨物稅廠商不論規模大小應一律使用統一發票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4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1474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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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貨物稅廠商屬製造業,交易多係批售性質,使用統一發票應無困難。復查貨物稅廠商產品完稅出廠後,須依據統一發票查報廠價及追查市售價格,以供核定或調整完稅價格,為加強貨物稅調查核價作業,不論規模大小,應一律使用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