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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交易商得以買進成交單替代發票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9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6614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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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交易商所收之保證、簽證及承銷等手續費,可以買進成交單替代統一發票並依營業稅法第13條(編者註:現行法第35條)規定按期申報營業額並自動報繳營業稅。(財政部73/08/25台財稅第58507號函、財政部77/09/17台財稅第770661420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