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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交易商得以買進成交單替代發票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9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6614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短期票券交易商所收之保證、簽證及承銷等手續費,可以買進成交單替代統一發票並依營業稅法第
13
條(編者註:現行法第
35
條)規定按期申報營業額並自動報繳營業稅。(財政部
73/08/25
台財稅第
58507
號函、財政部
77/09/17
台財稅第
770661420
號
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