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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售貨先收款開發票再向工廠提貨者應於提貨單註明發票號碼
公發布日:
民國 57 年 04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發第523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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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查公司向工廠提貨,是否應開立提貨單係屬公司內部之作業程序,而公司與工廠不在同一地址者,公司向工廠提貨,似必具有提貨單性質之單據,應毋庸另行設定。公司出售產品,先行收款,並已開立發票,而指定購買人向工廠提貨者,應由公司於提貨單據註明已開立之統一發票號碼,以利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