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13 06: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業人復業原則上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
公發布日: 民國 63 年 03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207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營利事業申報暫停營業時,如同時載明復業日期並如期復業者,應免再申報復業,其於申報暫停營業時,未載明復業日期或未如期復業者,仍應於復業時,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其不為申報核備者,應即依照營業稅法第42條第1項第1款(編者註:現行法第46條第1款)之規定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