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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業人復業原則上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
公發布日:
民國 63 年 03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207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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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營利事業申報暫停營業時,如同時載明復業日期並如期復業者,應免再申報復業,其於申報暫停營業時,未載明復業日期或未如期復業者,仍應於復業時,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其不為申報核備者,應即依照營業稅法第
42
條第
1
項第
1
款(編者註:現行法第
46
條第
1
款)之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