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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被命令合併者其稅籍資料按變更登記處理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45359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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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會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據農業金融法規定,命令合併於其他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被合併之農、漁會無需解散,其稅籍資料請按變更登記方式辦理。說明:二、按農業金融法第36條規定之「命令合併」,係中央主管機關以公權力介入,命令經營不善之農、漁會信用部合併於其他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乃具有強制性之行政處分,非由合併雙方自行決定,且被合併之農、漁會無需解散,亦無解散之事實,故該被合併之農、漁會無需辦理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