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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採總繳方式報繳者如總機構欠稅其分支機構仍得為註銷登記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8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191355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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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營業人採合併總繳方式報繳營業稅者,如其總機構欠稅,分支機構申請註銷營業登記,尚不影響總公司欠稅之保全,應不受營業稅法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