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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總公司欠繳營所稅仍可辦理分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5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189595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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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營業人之總公司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於未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前,應准其辦理分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不受營業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說明:二、按分公司負責人之變更尚不影響對總公司欠稅之保全,是以營業人之總公司如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其分公司申請負責人變更登記,不受營業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