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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稱應繳清稅款係以營業人應繳納之營業稅為限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10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191596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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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營業稅法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營業人申請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為之。」所稱稅款,以營業人依法應繳納之營業稅為限。(編者註:有關減資與註銷登記,應優先適用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第
49
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