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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稱應繳清稅款係以營業人應繳納之營業稅為限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10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191596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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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申請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為之。」所稱稅款,以營業人依法應繳納之營業稅為限。(編者註:有關減資與註銷登記,應優先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49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