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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獨資負責人死亡至辦妥變更登記止之違章以行為時負責人論處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1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192493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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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依本部
86/05/07
台財稅第
861894479
號函規定,獨資組織營利事業如有觸犯稅法上之違章事實應受處罰時,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論處對象,是以,本案違章行為發生時之負責人,既於發單補徵前即已死亡,因課稅主體已不存在,應可免予處罰;至原負責人死亡之日起至新負責人辦妥負責人變更登記止所發生之違章行為,自應以違章行為時實際負責人為處分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