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4 03: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違章漏稅已變更公司登記者仍不准其變更營業登記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6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5171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公司組織營利事業涉嫌違章漏稅,核定補繳稅款,於繳款書送達前已向主管機關辦妥公司名稱及負責人變更登記者,應對變更公司登記後之新公司發單課徵,惟稽徵機關仍應依法不准其辦理營業變更登記。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