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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被命付強制管理無須辦理變更登記
公發布日: 民國 57 年 1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發第1540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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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強制執行法第95條(編者註:現行條文已刪除強制管理規定)及103條所定之強制管理,其目的在以管理中之財產收益清償債務,其命付管理之財產所有權仍屬債務人,管理人僅取得該財產之管理權。本件○○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經法院裁定將該公司之糖廠命付強制管理,選任債權人○○銀行及○○○會計師為管理人,並經該公司董事長出具同意書,同意將該糖廠供管理人開工使用,則該管理人已取得該糖廠之管理權得管理使用該廠房屋及機器,以供生產,似無疑義。此項管理權之取得,並不影響該公司之主體名義,無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