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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茶農自行生產茶菁並加工出售者免辦營業登記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09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49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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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農將自行生產之茶菁利用器械設備加工出售者,應免辦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如向其他茶農購買茶菁或粗製茶加工出售或接受他人委託加工,收取加工費用具備營利事業形態者,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