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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私有耕地承租人終止租約取得之補償費屬變動所得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0045738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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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公、私有耕地因開發工業區或實施市地重劃而終止租約或註銷租約,承租人依88年12月31日修正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27條或平均地權條例第63條規定,取得以補償地價三分之一或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之補償費,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變動所得之規定,以補償費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其餘半數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