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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收回出租耕地發放之轉業輔導金適用變動所得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1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5192626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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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縣政府收回出租耕地,除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發給補償費外,並於出售該土地後按土地之出售價格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以其餘額三分之一再減除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第1項規定之地價補償後,以其餘額另發放轉業輔導金,該項轉業輔導金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變動所得之規定,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其餘半數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