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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佃農因地主收回耕地取得房地為補償者課稅歸屬年度之認定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10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96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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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佃農因地主收回三七五耕地,取得以合建之房屋及土地(基地)為補償,其補償金收入應以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登記日各所屬年度為課稅歸屬年度。至於佃農取得之房屋以其子之名義登記所有權,如查明係無償給予者,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課徵贈與稅。說明:二、佃農因地主收回三七五耕地,並經約定合建房屋後,以合建分得之房屋包括(基地)抵充補償金,其補償應以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登記日各所屬年度為其課稅歸屬年度,並以歸屬年度之土地(基地)及房屋之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時價折算補償金,據以課徵該佃農之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