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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佃農因終止租約取得補償費之課稅年度原則上以收取日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10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4061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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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佃雙方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及第78條規定,終止租約之認定,如地主依協議先行給付補償費收回耕地,事後報請縣市政府辦理終止租約之登記,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應以佃農實際收取補償費之日為準;如實際取得日期無從查考者,應以縣市政府核准登記之日為準,以其所屬年度為佃農取得補償費之課稅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