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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佃農取得土地補償所負擔之土地增值稅非其必要費用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1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83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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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因收回三七五耕地給予佃農土地,用以抵充補償之地價,其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依土地稅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為原所有權人(即原地主)。是以佃農因地主收回三七五耕地,取得以土地抵充土地之補償費,雖經法院和解或契約載明土地增值稅由佃農負擔,或補償之土地價值未超過申報地價三分之一,該項土地增值稅亦不得作為佃農取得補償費之必要費用,故不得自補償費收入扣除後計課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