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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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佃農因地主收回耕地取得土地補償之課稅年度及折算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05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306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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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佃農因地主收回三七五耕地,取得以土地抵充土地申報地價三分之一補償費,應以該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所屬年度為取得年度,依法課徵所得稅;並以該取得年度之土地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時價折算補償費。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