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佃農因地主收回耕地取得土地補償之課稅年度及折算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05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306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佃農因地主收回三七五耕地,取得以土地抵充土地申報地價三分之一補償費,應以該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所屬年度為取得年度,依法課徵所得稅;並以該取得年度之土地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時價折算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