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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員工取得公司股票之時價超過其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屬其他所得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450399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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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外國公司臺灣分公司員工參加國外總公司認股計畫取得外國公司股票及國內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將收買之股份轉讓予員工,員工取得股票之時價超過員工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說明:四、我國境內之公司於交付股票日免予扣繳稅款,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依限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五、公司員工參加認股計畫或員工認股基準日係在96年1月1日以後者,應確實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