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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個人與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以外幣計價其損益之計算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4004020號 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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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與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如係以外幣計價,應分別於投入成本之日與產生收入之日,各就原始投入金額、手續費與契約結算前獲配之收益、提前解約金額或到期結算金額,依各該日交易銀行買入及賣出該外國貨幣即期外匯收盤價之平均數折算新臺幣後計算損益。(本部110年10月27日台財稅字第11004626840號令廢止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