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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夫妻經營按其他所得課稅之補習班等可適用盈虧互抵之條件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8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540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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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同時經營按其他所得課徵所得稅之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托育中心、私立養護、療養院(所),其中經核定有虧損者,得將核定之虧損,自同一年度因經營上述業務經核定之其他所得中減除。惟以所經營之業務均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8條前段,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之所得及虧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