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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信用卡持卡人以推薦會員之積點抵免年費或兌換商品屬其他所得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030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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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二、信用卡持卡人(以下簡稱持卡人)參加回饋活動,以刷卡消費累積之積點抵免次年度信用卡年費或兌換商品,及以刷卡消費累積之現金紅利抵減次期消費款,該抵免之年費、兌換之商品及抵減之消費款,因與持卡人刷卡購買貨物或勞務有關,核屬信用卡發卡機構給予持卡人銷售勞務折讓之性質,尚不發生持卡人之所得問題。三、至持卡人以推薦新會員累積之積點抵免次年度信用卡年費或兌換商品,該抵免之年費或兌換之商品,因屬推荐新會員取得對價之性質,應歸屬持卡人之其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