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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訴訟和解一方受領他方之損害賠償應否課稅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6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59810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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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二、訴訟雙方當事人,以撤回訴訟為條件達成和解,由一方受領他方給予之損害賠償,該損害賠償中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部分,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可免納所得稅;其非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三、所稱損害賠償性質不包括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之所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