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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出售土地與政府機關所領轉業獎勵金屬其他所得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1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1168545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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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少年觀護所向○○君購買土地,經雙方協議給付出售人之轉業獎勵金,尚非屬政府強制徵收土地或為配合政府政策所發給之補償費或補助費,核無免納所得稅規定之適用,應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之其他所得,合併課徵○○君之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