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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土地再拍賣時由原拍定人所繳保證金抵償部分屬所有權人之其他所得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1165962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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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法院拍賣土地,原拍定人不願承受,經法院再行拍賣,其價差以原拍定人所繳保證金清償,該抵繳之保證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說明:二、該抵繳之保證金依本部80年12月17日台財稅第800414709號函釋,非屬土地拍定價額之一部分,不計入拍定價額作為申報移轉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惟就土地所有權人而言,再行拍定價額低於前次拍定價額之差額業以原買受人繳納之保證金抵繳,該抵繳之保證金核屬其他所得,應課徵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