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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取得遷讓補償費得以扣除成本費用之餘額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5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1554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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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個人遷讓非自有房屋、土地所取得之補償費收入,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若無法提出成本費用憑證以供查核者,應以補償費收入之50%為所得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