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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28 14:3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代辦所經理承辦郵政業務之報酬屬其他所得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08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24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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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郵政代辦所經理承辦郵政業務所收取之報酬,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9類其他所得,應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說明:二、由郵政代辦所自行負擔之各項支出,應取具合法憑證,始准以費用認定。三、僱用人員支付薪資,應以其向管轄郵局報備之人數為限,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及申報所得稅款。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