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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代辦所經理承辦郵政業務之報酬屬其他所得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08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24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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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郵政代辦所經理承辦郵政業務所收取之報酬,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9類其他所得,應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說明:二、由郵政代辦所自行負擔之各項支出,應取具合法憑證,始准以費用認定。三、僱用人員支付薪資,應以其向管轄郵局報備之人數為限,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及申報所得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