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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民裝置抽水機收取灌溉費用應核計所得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08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60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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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農民自己出資或與鄰地農人合資裝置抽水機抽水灌溉自己農田,或以餘水兼供他人灌溉,收取費用,應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課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