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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已申報扣除之保險費提前解約應併入退保年度所得補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2 年 0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105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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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已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申報扣除保險費,如於契約屆滿前解約者,其原已扣除之保險費,應合併退保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補徵綜合所得稅,以杜取巧逃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