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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分年給付員工之退職所得應依分期領退職所得規定扣繳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6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160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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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依據所訂員工退休(職)或資遣辦法規定,分年給付退休(職)或被資遣員工之退職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分期領取退職所得之規定計算所得額,並依規定辦理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