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支領月退休金之事務官於93年1月1日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後轉任政務官,其退職所得計算疑義。說明:二、於93年1月1日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後事務官轉任政務官時,業按擔任事務官之實際服務年資,申辦支領月退休金在案;未來政務官退職時,尚可按擔任政務官之實際服務年資,領取離職儲金。三、有關事務官兼領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部分,應以擔任事務官之實際服務年資及退職時之年齡,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第3款及本部89年2月2日台財稅第880451484號函規定,計算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可減除之金額。惟如轉任之政務官依法採任期制者,則改按政務官任期屆滿日之年齡至國人平均壽命75歲止之年數,計算領取分期退職所得之期數。四、有關政務官領取離職儲金部分,應以擔任政務官之實際服務年資,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第1款規定,計算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課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