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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支領月退休金之事務官於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後轉任政務官其退職所得之計算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05149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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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支領月退休金之事務官於93年1月1日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後轉任政務官,其退職所得計算疑義。說明:二、於93年1月1日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後事務官轉任政務官時,業按擔任事務官之實際服務年資,申辦支領月退休金在案;未來政務官退職時,尚可按擔任政務官之實際服務年資,領取離職儲金。三、有關事務官兼領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部分,應以擔任事務官之實際服務年資及退職時之年齡,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第3款及本部89年2月2日台財稅第880451484號函規定,計算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可減除之金額。惟如轉任之政務官依法採任期制者,則改按政務官任期屆滿日之年齡至國人平均壽命75歲止之年數,計算領取分期退職所得之期數。四、有關政務官領取離職儲金部分,應以擔任政務官之實際服務年資,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第1款規定,計算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課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