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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於87年6月22日以後退伍領取之退休俸屬退職所得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9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3949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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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於87年6月22日或以後退伍者,其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5條附表規定領取之退休俸,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退職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按給付總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依法扣繳稅款,並由受領人就超過定額免稅部分,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