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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化後資遣之留用人員其退職服務年資之認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040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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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一、原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後繼續留用人員,其於移轉之日起5年內資遣者,該民營化事業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發給之資遣費、優惠離職金、加發6個月薪給及1個月預告工資,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第1款規定計算所得額時,有關「退職服務年資」應按民營化後之服務年資計算;民營化事業於給付上開退職所得時,依同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二、前開民營化事業被資遣員工領取之勞保老年給付及勞保給付補償,具有保險給付性質,依本部87年11月19日台財稅第871971714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