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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教退休人員遺眷自願遷讓原配住宿舍之搬遷補助費視同退休金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6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59854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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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退休人員遺眷如係退休人員之配偶、原賴其扶養之父母及未成年子女無謀生能力者,依行政院49年12月1日臺49人字第6719號令及58年12月8日臺58人政肆字第25768號令規定,仍准暫時續住公有宿舍。為配合上述規定之意旨,公教退休人員遺眷自願遷讓宿舍所領之搬遷補助費,准視同退休金之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