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教退休人員遺眷自願遷讓原配住宿舍之搬遷補助費視同退休金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6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59854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公教退休人員遺眷如係退休人員之配偶、原賴其扶養之父母及未成年子女無謀生能力者,依行政院49年12月1日臺49人字第6719號令及58年12月8日臺58人政肆字第25768號令規定,仍准暫時續住公有宿舍。為配合上述規定之意旨,公教退休人員遺眷自願遷讓宿舍所領之搬遷補助費,准視同退休金之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