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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按部頒標準核定財產交易所得係以交易時核定之標準計算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8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5918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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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如未申報或未能提供符合規定交易時之成交價格及成本費用等證明文件者,若標的房屋出售年度適逢坐落地鄉、鎮或縣轄市升格,應以財產交易時點為準,適用本部核定之鄉鎮、縣轄市或省轄市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