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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出售未辦所有權登記之建物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1207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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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個人取得之建物,因故未辦理或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建物總登記)者,嗣後於出售時,其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付尾款(不包括銀行貸款部分)之日期為所得歸屬年度,惟如尾款交付日期不明時,得以申報投納契稅移轉之日期為所得歸屬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