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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無形資產作價投資超過取得成本部分屬財產交易所得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0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5531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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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股東自93年1月1日起,依法以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抵充出資股款者,該無形資產所抵充出資股款之金額超過其取得成本部分,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由該股東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