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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非屬提供或售與生產事業使用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7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33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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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依獎勵投資條例第23條之1第2項規定:「自中華民國66年1月1日起,中華民國國民以自己之創作或發明登記取得之專利權,提供或出售與生產事業使用,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提供生產事業使用所得之權利金或售予生產事業使用所得之收入,免納所得稅。」(編者註:現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1條,且已修正為半數免稅)本案○君係以其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與上揭法條規定「提供生產事業使用」或「售與生產事業」之情形有別,應不適用該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