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轉讓未經簽證之股票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6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3217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公司掣發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之股票,核非證券交易,係轉讓其出資額,應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說明:二、股份有限公司掣發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之股票是否有效,依經濟部68年12月3日商41837號函規定,股票未經簽證者,尚難認已完成法定發行手續。次依經濟部84年5月23日經(84)商84208818號函略以:「按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2548號判決略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須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登記之機構簽證後發行,此為必記載事項,如有欠缺,其股票即為無效。準此,……公司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之股票,依上開判決意旨,應屬無效……」。再者,依行政法院77年判字第1978號判例略以:「……未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顯非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發行之股票,即非屬有價證券……」。準此,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其所持有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之股票,是項股票既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應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所稱有價證券,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及第24條規定課徵所得稅。